交易规则
公告类型:交易规则 发布日期:2026-04-20汕头市海岸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招租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汕头市海岸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资产租赁平台进行的资产招租交易,保障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是指按法律法规规定可用于出租的经济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生产线、交通工具、广告载体等各类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招租交易,是指资产出租主体(以下简称“出租方”)通过本公司资产租赁平台,将其合法持有或享有合法出租权的资产实施公开挂牌招租,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确定承租方,由出租方将资产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使用费(以下统称“租金”)的活动。
第四条 资产公开挂牌招租可选择的交易方式包括协议出租、竞价。
竞价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竞价方式。
第五条 参与资产招租交易的各方及其授权委托人,应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开展资产招租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进行资产招租交易,应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出租方的资产招租信息公告内容制定的交易文件,是本规则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上述交易文件对具体交易程序作出的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其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特别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的“本规则”是指包括本规则及本规则第七条所述的交易文件。
第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公司资产租赁平台开展的资产招租交易,参与资产招租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十条 向本公司提交资产招租委托文件、承租申请文件或其他交易文件的行为,视为提交方认可并接受本规则约束。
第二章 受理资产招租委托
第十一条 出租方应当具有出租资产的主体资格和合法权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出租方向本公司提出招租委托时,应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招租委托书》(含《招租公告》);
(二)出租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招租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出租方为非自然人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招租资产清单及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使用情况、现状等);
(六)招租资产涉及共有或已设置其他权利的,提供可以招租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招租资产涉及优先权的,应当提供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
(八)《租赁合同》文本;
(九)国有企业资产招租交易,招租资产评估报告按规定须备案、核准、批准或公示的,应提供相应文件;
(十)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招租资产权属关系复杂的,本公司可要求出租方就相关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出租方原则上不得对承租方资格作限制。情况特殊确需设置的,应合理设置出租条件及承租方资格条件,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可以要求出租方对承租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该解释或说明属于《招租公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出租方提交的材料符合完整性要求的,本公司予以接收登记,并在登记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本公司向出租方出具《接受委托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出租方。本公司出具《接受委托通知书》后,出租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招租委托。
第三章 发布招租信息公告
第十六条 本公司自出具《接受委托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网站及合作网络平台发布《招租公告》。如需通过其他媒体发布,按《资产招租委托书》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招租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相关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期限按工作日计算,自本公司网站发布之日起计算。本公司网站发布日期不应晚于其他媒体。
第十八条 《招租公告》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招租资产的所在地、用途、权属、现状等基本情况;
(二)出租方基本情况;
(三)出租形式、出租期限、租金底价、出租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及处置方法、承租义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四)承租方资格条件(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五)《租赁合同》文本;
(六)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出租方提交并允许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查询的其他材料,属于《招租公告》披露信息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租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挂牌期间,出租方不得变更《招租公告》公布的内容。由于非出租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招租资产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出租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挂牌时间。补充信息发布的,信息发布期限连续计算,补充信息发布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出租方不得在挂牌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间出现足以影响资产招租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相关方提出异议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或者相关监管机构要求中止的,本公司有权中止招租信息公告。如相关情形导致资产招租交易无法继续开展,或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本公司有权终结资产招租交易。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天,恢复后的继续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累计公告期不少于原约定发布期限。
第二十二条 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招租挂牌价格或降低挂牌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未明确延长挂牌期限的,挂牌到期自行终结,本公司将书面告知出租方。挂牌终结后,出租方可变更公告内容并重新委托发布《招租公告》,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四章 登记承租意向
第二十四条 意向承租方(包括对招租资产具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下同)应当根据《招租公告》披露的信息,自行进行尽职调查,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
第二十五条 挂牌期内,意向承租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可以查阅存放于本公司的招租资产相关资料,查勘招租资产,出租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六条 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招租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出承租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本公司对提出申请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时,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租申请书》;
(二)承租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招租公告》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采取联合承租的,联合承租各方应签订联合承租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承租相关事宜,并向本公司提供联合承租协议。
第二十九条 意向承租方向本公司提交《承租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其已完全知悉挂牌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愿意接受全部交易条件,承诺遵守本规则和《招租公告》要求,按本规则规定参加资产招租交易,并在成为承租方后履行承租方义务。
第五章 承租资格审查
第三十条 挂牌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依据《招租公告》内容,对已登记承租意向并已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作出最终审查结论,向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出具《承租资格确认书》,向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承租资格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收到《承租资格确认书》的意向承租方,必须按照《招租公告》约定及本规则的规定继续参与资产招租交易。
第六章 确定承租方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根据《招租公告》约定的交易方式,按照本规则组织交易并确定承租方,方式如下:
(一)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以协议租赁方式确定承租方。
(二)经公开征集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由本公司按出租方选择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活动,确定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按照本规则组织实施。采用拍卖方式的,本公司依据出租方委托,将招租资产通过拍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本公司依据出租方委托,将招租资产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组织实施。出租方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资产招租交易的,提交《资产招租委托书》时,应同时提交评标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具有优先承租权的意向承租方,须在竞价过程中参与竞价,同时行使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确定承租方后,承租方应按以下规定到本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逾期视为其非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放弃承租:
(一)协议成交的,承租方必须在收到《协议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署;
(二)通过竞价方式成交的,承租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署。
第七章 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出租方应提交内容完整(除租金金额以外)的《租赁合同》文本,由本公司在发布《招租公告》时一并披露,是《招租公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中不得出现与《招租公告》相抵触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招租资产经公开挂牌确定承租方后,本公司组织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应向本公司提交一份原件备案。
第三十七条 租赁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内容,除须经竞价方式确定租金金额外,应与《招租公告》披露的文本一致,不得作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八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需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租赁双方凭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及时到指定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资产招租交易过程中,意向承租方按《招租公告》要求向本公司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交易规则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货币资金。当意向承租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该资金用于赔偿相关方的损失。
第四十条 出租方应在《招租公告》中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公开发布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时间、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和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出租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租金挂牌总价的10%,最高不得超过租金挂牌总价的20%。本规则所称租金挂牌总价,是指招租资产租期内按各期租金挂牌价格计算的各期租金总和。
第四十三条 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招租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公告要求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本公司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支付时间以到达本公司账户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其撤回承租申请。
第四十四条 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未约定的,本公司在承租方已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已支付本公司交易服务费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路径无息退回。
第四十五条 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出现本规则第七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在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交易保证金原额原路径无息退回。
第四十六条 交易出现中止或终结情形时,不承担责任的意向承租方可向本公司申请返还交易保证金,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路径无息退回。交易中止情形消除后决定恢复交易的,本公司通知相关意向承租方。已被退回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未按时交纳的,视为撤回承租申请。
第四十七条 交易当事人未按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交易当事人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
第四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付而未付本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向出租方划转剩余保证金,用于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一)被确认为承租方后,非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放弃承租、不按照事先确定条件签订租赁合同及拒绝或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承租方未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三)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约定,给交易各方、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九条 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或本公司损失的,出租方或本公司可向意向承租方/承租方继续追偿。
第五十条 出租方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本公司依据本规则进行处置。
第九章 交易资金结算方式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交易价款,是指承租方依据《租赁合同》约定,通过本公司向出租方支付的货币资金,包括租赁保证金(履约金)、各类押金、一次性付清的租金款项或分期付款的首期租金付款额,以及需与首期租金同时支付的其他款项。
第五十三条 交易各方应通过本公司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
(一)本公司开设独立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付。
(二)交易资金以人民币结算。
(三)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本公司和交易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代收或代付。特殊情况需代收代付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五十四条 交易价款按照下列流程进行结算:
(一)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本公司账户,本公司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出租方。
(二)本公司在收到出租方提交的《招租资产交接确认书》、承租方支付的交易价款,以及双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出租方无息划转交易价款;
(三)出租方收到交易价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出具收款凭证。
(四)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五)租赁双方对交易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经本公司审核通过的,可以从其约定。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按租赁期租金挂牌总价为基数,采取分段计算,向租赁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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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租金挂牌总价 |
计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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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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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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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以上部分 |
免收取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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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服务费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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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但《资产招租委托书》及《招租公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租赁双方应当在承租方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本公司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收费发票。
(二)本公司出具《成交确认书》后,租赁双方按收费标准缴纳的标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五十六条 招租资产交易涉及的税费缴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招租公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各方自行缴纳。
第十章 招租资产的交接
第五十七条 租赁双方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自行及时办理招租资产交接。
第五十八条 招租资产交接完成后,租赁双方应签署《招租资产交接确认书》,并由出租方提交一份原件给本公司。
第十一章 出具租赁交易凭证
第五十九条 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承租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本公司账户,且租赁双方已支付服务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租赁双方出具《招租资产交易凭证》。
第六十条 本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对招租结果进行公告,内容包括招租资产的名称、租赁期限、租赁合同签订时间、租金金额等,公告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出具《招租资产交易凭证》后,如果租赁双方因在交易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本公司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公告等方式,撤销已出具的《招租资产交易凭证》。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出租方应对意向承租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参与交易的各方,对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积极发挥资产租赁平台的市场化功能,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资产招租交易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有关招租的法规、政策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信息发布等各类市场服务;
(二)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统计查询系统;
(三)组织资产招租交易,出具交易凭证;
(四)根据交易当事人的申请,协助调解交易纠纷;
(五)建立资金结算系统,提供资金安全结算服务;
(六)其他服务。
第六十四条 参与资产招租交易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材料,如无特殊说明均应当提交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并应提供原件核对,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交相关说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复印件应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此件与原件相符”;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或由相关人员逐页签字。
第六十五条 参与资产招租交易的各方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项,应向本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方为自然人的,须当着本公司工作人员的面签署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及期限,并附被授权人的身份信息。
第六十六条 参与资产招租交易的各方应当对其向本公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十七条 出租方、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因未履行信息披露或诚信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工作日的计算,如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定节假日以国务院办公厅公告的节假日安排为准。
第六十九条 资产招租交易过程中,招租资产发生损毁、灭失或使《招租公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的,出租方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本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并终结资产招租交易。
第七十条 资产招租交易过程中,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发出中止或终结招租交易书面通知的,本公司立即中止或终结资产招租交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本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资产招租交易发出中止或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本公司立即执行。
第七十一条 招租资产按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发布《招租公告》之日不得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如需延牌,延牌期限不得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资产评估报告剩余有效期不足以挂牌一期时,按一个挂牌周期进行挂牌。
第七十二条 因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继续进行显失公平的,本公司立即中止竞价活动并予以公告。在中止情形消除后,本公司公告恢复竞价活动的相关事宜,并通知当事人。公告均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第七十三条 出租方在资产出招租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时,本公司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同时利益受损方可以向出租方主张赔偿:
(一)提供虚假、欺诈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
(二)将产权权属不清、有瑕疵或存在权属纠纷,或依法被查封、限制权利的资产,或无法实际交付的资产进行招租,但未客观、如实、全面披露相关情况的;
(三)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出租的资产进行招租的;
(四)超越权限擅自出租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将招租资产未按本规则私自出租给他人的;
(六)非不可抗力因素或承租方原因,拒不推进资产招租交易,或不签订《租赁合同》,或拒绝交付招租资产的;
(七)未按本规则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八)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或本公司工作人员采取贿赂或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出租方发生上述行为时,本公司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出租方应自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在扣除本公司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该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继续追偿。
第七十四条 意向承租方在参与资产招租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时,本公司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同时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意向承租方主张赔偿:
(一)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骗取承租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二)通过获取出租方或招租资产权属人商业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未按本规则规定参加资产招租交易,或在竞价过程中以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报价或全部意向承租方均不报价的;
(四)扰乱交易秩序,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易活动正常推进,影响公平竞争的;
(五)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投诉或提起诉讼,影响资产招租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对相关方采取贿赂或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招租交易正常秩序,影响公正性的;
(七)非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拒不推进资产招租交易的;
(八)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九)其他操纵或者扰乱资产招租交易的行为;
(十)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交易相关方、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一)出现《招租公告》和本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应予扣除的其他情形。
当意向承租方发生上述行为时,本公司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本公司有权以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本公司交易服务费后,向出租方指定的账户划转剩余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向有过错方继续追偿。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所称的本公司交易服务费按相关收费标准计算。
第七十六条 本公司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是指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表面一致性、格式规范性等进行审核,不涉及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的审查,不承担相关保证责任。交易各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若资产招租交易过程中出现本规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情形,给交易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租赁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资产招租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调解;本公司根据争议情况可以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资产招租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本公司可以终结交易。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资产招租交易的相关材料由本公司存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招租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第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公司。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